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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提款卡害3人被诈14万 妻怒指丈夫是幕后黑手 法院判夫无罪
时间:2026-10-23 20:20来源: 未知 点击: 次

太太将先生的提款卡寄给诈团,法官判先生无罪。示意图。(资料照,记者颜宏骏摄)

太太将先生的提款卡寄给诈团,法官判先生无罪。示意图。(资料照,记者颜宏骏摄)

彰化县林女和程姓丈夫感情原本如胶似漆,但她为了贪财,竟拿丈夫的金融帐户和密码寄给诈团,结果造成3名被害人汇款14万元至丈夫帐户,丈夫为此跟她翻脸、离婚,林女一气之下,把丈夫拖下水,声称「先生就是主谋!我在先生指使下才寄出提款卡」,程男因此被检方起诉。但该案审理时,因太太拿不出遭丈夫指使寄提款卡的证据,因此法官判丈夫无罪。

判决书指出,林女于去年8月1日前往彰化县鹿港某超商,寄送丈夫名下的提款卡给诈欺集团,她并透过LINE问丈夫提款卡密码,丈夫不疑有他,立即传LINE回她。

诈欺集团取得帐户后,利用社群媒体佯称赠送杂志、贩卖物品或购买二手商品等手法,诱使3名被害人共汇入该帐户14万5,122元。经被害人报警后,检方循线逮捕程男并遭检方起诉。

案件审理时,程男辩称,当时他在外工作,帐户资料由「前妻」林女保管使用,自己并未将帐户资料提供他人。法院审酌后认为,共同被告林女虽于警询中供称系程男要求其寄送帐户资料并由程联络,且当时双方为配偶、无明确构陷动机,但其供述性质上仍属共同被告不利于其他共同被告之陈述,依法须有补强证据担保真实性,不得仅凭其供述认定程男犯罪。

法官指出,检方所提被害人证述、报案资料、帐户交易明细及户籍资料等,仅能证明附表被害人遭诈欺后汇款至本案帐户并遭提领,却无法佐证程男实际参与将帐户资料提供给他人的过程。本案缺乏此等补强证据,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判处程男无罪,至于林女则另案审理。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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