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姓男子持刀劫车,数日后在高雄国际机场被逮。(资料照)
谢姓男子持锋利长刀,在路边随机闯入停等车辆的副驾驶座,恫吓驾驶交出财物并劫走车辆与5万元现金,律师辩称被害人是自行下车应仅构成「恐吓取财」,但法官认定持刀侵入车厢已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依加重强盗罪判刑3年6月。
判决指出,2025年9月1日清晨,谢姓男子见一辆自小客车停放于凤山区路边,竟直接拉开副驾驶座车门上车,并亮出锋利金属长刀指著驾驶喝令交出财物。驾驶担心遭刺伤,当下以保命为优先连忙下车逃离,谢男随即驾驶该车至旗山鼓山公园,搜括车内5万元现金与手机后弃车逃逸,数日后于高雄国际机场遭警方拘提到案。
高雄地方法院审理时,谢男坦承犯行,律师主张被害人并未反抗即自行下车,应仅构成「恐吓取财罪」,但法官指出,嫌犯突袭侵入狭窄车厢并亮出致命长刀,客观上已足以压抑一般人之自由意思达到「不能抗拒」程度,已构成携带凶器加重强盗罪。
法官考量加重强盗罪法定本刑为7年以上,但谢男并未对被害人施暴致伤,且犯后坦承犯行,更积极赔偿11万元(高于犯罪所得)取得被害人原谅,符合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规定,将加重强盗部分酌减判3年6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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