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5年5月31日,本网获悉:本案系发生在1999年天津第十七中学的一起校园霸凌案。最高法院于2006年12月立案。但至今十九年了一直没有审理结果。
2025年5月29日被害人尹航的法定代理人郑建慧到最高法院立案庭(红寺村信访处)登记,讨要审理结果。出示身份证后被告知电脑里没有郑建慧的名字。登记人员得知当事人是尹航时惊奇地说“也没有这个名字”郑建慧愤怒地说“三个月前2025年2月11日到此登记,你们说要天津法院的判决书个相关证据”今天我全部材料都带来了却没有名字!二十多年的维权登记,包括最高法院立案……等等竟然连名字都没有了!二十多年的心血、奔波劳累、露宿街头…被那一手指消除了!实在令人费解。
此案,2000年天津人和平区法院一审。并于2001年委托天津市高级法院做因果关系鉴定。但鉴定书鉴定机构、法院都不给当事人。2019年6月19日开庭,法官只当庭宣读鉴定书,内容省略不记(庭审笔录可查)。在没有鉴定书的情况下,郑建慧坚持二审上诉,要求重做鉴定并做伤残鉴定。
二审,天津人第一中级法院以尹航尚未治愈,无法进行鉴定。不支持尹航的上诉请求。此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两年后,2003年7月25日郑建慧从和平法院档案室复印出鉴定书按照鉴定书的案号(2001)高医鉴字第104号,郑建慧到天津市高级法院档案室调取鉴定卷宗。发现:
1、鉴定书共九页,六、七两页没有;这隐匿了什么?
2、鉴定结论“尹航发病住院属儿童期神经症(儿童情绪障碍)”但鉴定卷里没有任何病历,鉴定结论没有依据;
3、鉴定书里没有记载鉴定日期、鉴定场所违法;
4、鉴定机构许可证没有;
5、鉴定人的资格证没有;
6、鉴定人李永志没在鉴定书上签名。陈光明没学过医没有鉴定资格。刘毅没出示鉴定现场签名无效。
以上六点违反了《民诉法》《卫医字〔1989〕第17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
而和平区法院、天津人第一中级法院、天津市高级法院这三级法院十多个法官不对104号鉴定进行审查,采信伪证枉法判决。
2004年司法部司鉴中心〔2004〕精鉴字第272号(Q)鉴定纠正了天津高院的104号鉴定。
2006年最高法院以司法部鉴定为新的证据立案。即(2006)民一监字第462号和(2007)民一监字第474号。并认定“原判决依据的鉴定结论有误”“原判决六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2万元依据不足”。
几年过去了,案件没有任何进展。到最高法院阅卷,才知道案件已归档结案了。为什么没有审理结果呢?结案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判决,一种是裁定。
经查这个(2006)民一监字第462号案的结案方式是“调卷涵”。案件的承办人是冯强,不知道这种结案方式是冯强独创还是全国人大批准的。真是中国特色的特色了。
郑建慧第三次去最高法院阅卷时,(2006)民一监字第462号案,原100多页的卷,还剩36页;提交的12份证据卷里仅剩4;份3页再审申请书变成2页,郑的签名没有了。
多年来郑建慧向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周强院长、现任的张军院长呼吁“依法彻查此案!给当事人审理结果”
“时间不负有心人”2019年9月,一张通知书由天津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委托天津市河东区法院转交郑建慧。就这张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竟妥妥的迟到十三年。通知书不是审理结果为此郑建慧拒收了。
从1999年到案发到现在已经26年了。自2006年最高法院立案到今天也是19年了。案件没有任何进展,问题没得到任何解决。案卷在最高法院档案室东交民巷27号被隐匿、被丢失了。现在最高法院登记的名字也被剔除了!问最高法院,下一步是否该去除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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