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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男生错付车费自杀”案宣判:司机被判返还多付的900元
时间:2025-11-11 12:29来源: 未知 点击:

“司机王某从始至终都没有道过歉,我们现在最大的诉求就是希望司机能给我们道个歉。”11月10日晚,郭富贵(化名)的哥哥郭先生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直言。2025年3月,19岁的河南青年郭富贵赴上海务工,因微信支付操作失误将110元车费错付为1010元,多次向司机王某索要多付款项无果后自杀身亡,其家属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司机返还多余车费。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该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返还多收款项900元。

当事人家属:错付车费维权未果后弟弟自杀离世

“弟弟本来是来上海找亲戚进厂打工的,没想到刚到就出了这样的事。”郭先生回忆,2025年3月29日16时许,19岁的郭富贵乘坐高铁从河南到上海虹桥高铁站出站后,与网约车司机王某线下约定,以110元车费前往浦东新区高东镇高宝路528弄宝佳苑小区。下车前,郭富贵通过微信扫码支付时操作失误,误将110元付成1010元,多支付了900元。

“19岁男生错付车费自杀”案宣判:司机被判返还多付的900元

当晚,郭富贵发现支付错误后,立即通过微信向王某留言:“你好,我这边付多了,能不能退回来。”但这条退款请求始终未得到王某回应。3月31日,在多次联系司机无果后,郭富贵前往公安机关咨询求助,试图追回多付的钱款。此后,郭富贵失联。

4月3日晚,郭先生从弟弟的同伴处得知其有轻生念头,次日便从河南老家紧急赶赴上海寻人。在家人、亲戚及警方的共同寻找下,历经近6天,于4月9日晚上在江苏苏州发现郭富贵的遗体。4月10日,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郭富贵于4月6日凌晨3点多喝农药自杀,现场留有敌敌畏瓶子。

“我们家庭条件不好,弟弟性格又内向,这事对父母打击太大了。”郭先生说,弟弟去世后,父母整天以泪洗面,精神受到极大打击。他还提到,事发后司机王某从未主动联系过家属,“刚开始还能打通一次电话,后来就再也打不通了”。处理完弟弟的后事后,他以运输合同纠纷将王某告上法庭,案件于今年7月16日开庭审理。

法院判决:司机抗辩无依据,需返还多收车费

11月10日晚,郭先生向新黄河记者提供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判决书中显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张某某系郭富贵的父母,被告王某从上海锦权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车辆经营网约车业务。2025年3月29日16时许,郭富贵乘坐王某驾驶的车辆从上海虹桥站前往浦东新区高宝路528弄宝佳苑小区门口,双方约定线下交易、车费110元,当日16时59分郭富贵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010元。

被告王某辩称,郭富贵下车前称手机快没电了,后续可能无法用手机进行支付,遂提出向其微信转账1010元用以套现,其在扣除110元车费后,已将900元现金当场交付郭富贵,因此不同意返还钱款,但王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该主张。

法院认为,王某驾驶车辆将郭富贵送至约定地点,郭富贵支付车费,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郭富贵死亡后,其合同权利依法由法定继承人郭某某、张某某承继。双方对约定车费110元及多转账9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王某的抗辩因缺乏证据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某某、张某某返还900元;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负担。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郭先生对记者表示,“我们起诉让他还钱,首先是先让他承认这一事实。另外,我们现在最大的诉求就是希望司机能给我们道个歉,但王某从始至终都没有道过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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