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施志远表示,要掌握配偶出轨的证据也要注意技巧,以免担负挨告刑责的风险。(施志远事务所提供)
曾任法官的律师施志远表示,我国刑法第359条设有妨害秘密罪的规定,只要无故取得他人电磁纪录者即该当此罪。以本案为例,S女意外从丈夫的硬碟发现他与小三的亲密合照,宜尝试能否跟监在公开场合取得丈夫与小三的亲密互动录影或录音,或夫妻共用的电子信箱、汽车行车纪录器等物有无出轨的事证,避免搜证违法。
施志远说明,妨害秘密罪只要无正当权源或正当事由,包括「无正当理由、无处分权限、违反所有人意思、未获授权或逾越授权」等情,均符合「无故」的要件,实务上常见偷装GPS定位装置或输入配偶手机密码截取对话讯息、侵入配偶使用的电脑或电子信箱查看,均会构成妨害秘密罪。
但另方面,在刑法通奸罪除罪化后,配偶外遇已非属刑事犯罪,仅属民事侵害配偶权之范畴,在无法透过检警公权力来搜证的情况下,往往难以取得配偶外遇的证据。
施志远建议,倘若日常生活里因查看配偶手机而知悉配偶外遇的照片、讯息等,应先尝试有无办法以人工跟监方式,在公开场合取得配偶与外遇对象有搂抱、亲吻或一起进入汽车旅馆等逾越一般朋友交往分际的录音、录影,抑或从共用的电子信箱或车内行车纪录器中找到出轨的证据。
此外,也可在不张扬情况下,取得配偶同意操作其手机或电脑,并保留配偶同意的纪录。他认为以此方式取得配偶外遇的照片、事证较为妥适,不仅能作为民事侵害配偶权的证据,也较不会有构成刑事犯罪的疑虑,建议有相关需求的民众应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避免搜证不成、反有挨告刑责的风险。
相关新闻:
独家》赫见老公硬碟有小三亲密照 人妻偷档案当证据还得赔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