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议会副议长叶林传以率团赴澳洲、纽西兰进行姊妹市交流及市政考察为由,向法院声请暂时解除出境限制获准。法官裁定期间责付议长戴锡钦及叶林传辩护律师林俊仪监管,以确保按时返台。(资料照)
国民党台北市议会副议长叶林传,因涉贪污罪、刑法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罪而遭检方起诉,自8月以500万元交保后,近期以赴澳纽考察为由,向法院声请暂时解除出境管制获准,议长戴锡钦及辩护律师则具出具声明书、愿担受责负人。不过,法界认为,法院宣判前「弃保潜逃」的案例并不少见,例如前国民党立委伍泽元、李庆华,以及前国民党中常委王又曾、陈由豪等知名人士逃亡,认为检方有权提起抗告。
律师黄帝颖指出,叶林传已被检方依图利罪提起公诉,属最轻本刑5年以上徒刑的重罪。其次,叶林传以率团赴澳洲、纽西兰交流及市政考察为由,声请暂时解除限制出境,获北院裁准并责付北市议长戴锡钦及辩护律师监管,但责付在「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效力很有限,若被告就此逃亡,议长能负起什么法律责任?检方有权提起抗告。
黄帝颖表示,政治人物涉重罪在法院宣判前「弃保潜逃」的案例并不少见,例如前国民党立委伍泽元、李庆华,以及前国民党中常委王又曾、陈由豪等知名人士逃亡,曾多次冲击台湾司法的社会信任。因此,对于叶林传声请解除限制出境,司法必须审慎评估其逃亡动机与风险。
律师赵文魁则强调,责付效力其实很低,受责付人所负之责任,与其说是在法律上,不如归为道德方面。意即,被告万一落跑,受责付人也不用负担民、刑事责任,顶多受到社会舆论批评而已,也或许法院往后将不再同意该律师担任其他被告的受责付人。
赵文魁续指,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在准许停押时,法院可命被告交付护照或其他旅行文件;若适用此规定,叶林传将完全无法出国。责付人戴锡钦及林俊仪律师或许可在叶林传出境后代为保管护照,以降低潜在逃亡风险,但这并非法律明文要求。
赵文魁也说,法院裁定解除叶林传的出境与出海限制,同时也解除科技设备监控,若人在国外,要持续以科技设备监控其行踪,难度相对较高。至于监控是否仅限于旅馆、饭店或会议场地范围?理论上可能需要警察随行,但在我国,除了保外就医需警察戒护外,解除出境后并无类似戒护规定。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