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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托婴中心女童溺毙 律师:业者恐涉过失致死、民事连带赔偿
时间:2025-10-16 02:19来源: 未知 点击:

竹北市某私立托婴中心发生女童在生态池溺毙的憾事,全案检警侦办中。(民众提供)

竹北市某私立托婴中心发生女童在生态池溺毙的憾事,全案检警侦办中。(民众提供)

新竹县某私立托婴中心发生女童溺毙生态池的憾事,全案检警侦办中。律师林佳真表示,本事件托婴中心负责人及负责照护幼儿的托育人员,如经调查认定因照顾疏失、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幼儿溺水死亡,将涉及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另托婴中心及涉案保育人员对于幼儿父母也应负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新竹县竹北市1家私立托婴中心上周(8日)发生1名1岁9个月女童溺毙憾事。托婴中心3名教师带10名幼童到园区户外活动,不久该女童独自跌入约25公分深的生态池中,老师未及时发现,女童送医不治;生态池虽设木栅围栏,但有缺口。检警相验初步研判为意外溺毙窒息死亡,业者出面致歉并报请停业。县府社会处成立专案小组展开调查,针对涉及人员疏忽或管理违失部分,后续将依规裁处。

林佳真指出,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51条「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6岁以下儿童或需要特别看护之儿童及少年独处或由不适当之人代为照顾」。本事件负责照护幼儿的托育人员应确保幼儿在其照护的视线范围内,然因其未尽注意义务,独留幼儿靠近水池且长时间未注意到幼儿不在其视线范围内而发生憾事。

林佳真表示,另生态池虽设围栏,但却有缺口,显非安全环境,若托婴中心负责人及负责照护幼儿之托育人员,经调查认定因照顾及管理疏失、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幼儿溺水死亡,将涉及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另托婴中心及涉案保育人员对于幼儿的父母亦应负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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