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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咏韵/台北报导〕台北市51岁王姓男子,因不满11岁女儿在早餐时闹脾气,竟持铁碗击打女儿右膝,造成挫伤。士林地方法院审理,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刑法判处王男拘役30日,可上诉。
判决指出,女童为王男与前妻所生。案发于去年4月15日上午8时左右,王男在家与女儿共进早餐时,因女儿情绪不佳而闹脾气,竟持铁碗敲击其右膝,导致挫伤。事后,前妻提出告诉,并提供诊断证明及受伤照片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王男为成年人,女儿未满12岁,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77条伤害罪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规定,属成年人对儿童故意伤害罪,依法加重刑责。
法官指出,王男身为父亲,因小事伤及年幼子女,对儿童的保护与照顾明显不足,其行为应予谴责;但考量王男并非事前蓄意,而是一时冲动,且庭上已当庭表达歉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法院亦衡酌王男个人背景为高中毕业、现任送货司机、月收入约3万5千元,并须扶养洗肾父亲等情状,最终裁定拘役30日,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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