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母于2006年以女儿名义购置位于桃园市一处预售屋,当时基于税务考量及贷款便利,因此将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购屋贷款部分则由简母与儿子简男共同分担。(记者刘咏韵摄)
〔记者刘咏韵/台北报导〕台北市一名妇人生前因税务及贷款便利,将预售屋登记在女儿名下,贷款则由她与儿子共同分担,房屋出售后,扣除贷款约1300万汇入女儿帐户。儿子主张母亲生前多次表示出售款项应赠与自己,更承诺汇付800万元,此并有许多亲友亲耳听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儿子未能证明母亲将全部款项赠与他,也无证据显示第三人利益契约成立,驳回其诉求。
判决指出,简母于2006年以女儿名义购置位于桃园市一处预售屋,当时基于税务考量及贷款便利,因此将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购屋贷款部分则由简母与儿子简男共同分担。直至2023年间,简母出售该栋房屋,并将扣除贷款后的余款约1300万元,全数汇入女儿帐户。
简男主张,母亲生前多次表示出售款项应赠与他,更曾多次于亲友面前透露此意,并承诺将余款约800万元汇予他,但妹妹却未履行交付义务,遂依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约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交付该笔款项。
简女辩称,该房屋及款项属父母共有,母亲未曾单独决定赠与,800万元属父母合伙财产,应共同决定处理,她并未与母亲订立任何第三人利益契约,因此拒绝交付。
台北地院审理发现,简母确于2023年6月汇款部分款项予儿子,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将全部出售款项赠与他,也无证据显示女儿与母亲间成立第三人利益契约,约定由女儿交付款项。
另法官依据庭中对话录音,认为简女对款项交付表现犹豫与疑虑,而简男及其配偶则表示「她的钱回到她的户头,大家都没有话说」、「我也不会动,你放心」、「钱要进妈妈的户头」、「我只要把钱进妈户头就好」等语,意图将款项汇回母亲帐户,显示双方对款项处理尚有分歧。
法官综合多项事证,认为简男未能证明成立第三人利益契约,请求交付800万元无理由,遂予以驳回。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