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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控业务员妹侵吞保险金求偿 北院驳回:举证不足
时间:2025-07-28 15:58来源: 未知 点击:

谢姓女子控曾任职保险业务员的亲妹妹,侵吞保单借款及儿女保单生存金共计795万余元,提告求偿并声请假执行。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谢女未能提出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具体证据,驳回全部请求。(资料照,记者吴升儒摄)

谢姓女子控曾任职保险业务员的亲妹妹,侵吞保单借款及儿女保单生存金共计795万余元,提告求偿并声请假执行。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谢女未能提出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具体证据,驳回全部请求。(资料照,记者吴升儒摄)

〔记者刘咏韵/台北报导〕谢姓女子控告曾任职保险业务员的亲妹妹,指控其多年来受托代办家中保单业务,却侵吞保单借款及儿女保单生存金共计795万余元,提告求偿并声请假执行。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谢女未能提出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具体证据,驳回全部请求。

谢女主张,妹妹曾任职美国安泰人寿保险公司,过去多年皆由她负责代办家中保单质借及还款事宜。直至2022年2月,谢女与女儿调阅保单纪录时,惊觉多笔汇款未确实用于偿还借款,甚至有多余款项未告知或返还,质疑妹妹侵占总计约698万余元。

谢女进一步控诉,妹妹诓称曾代缴女儿保费,要求将保单生存金的半数共53万余元汇入帐户,但实际并未代缴;她亦指,儿子的保单自2017年起可领取生存金,妹妹却未将42万9400元汇予她,合计遭侵吞金额高达795万9856元。

妹妹则否认所有指控,并主张姊姊未能提出具体证明,包括保单内容、契约条款及相关金流证据,且部分请求也已超过时效。

台北地院法官审理认为,姊姊所提出的LINE对话、保单资料、汇款纪录等,无法证明有侵吞或诈欺行为,欠款总表内容也未能具体对应到相关保单与金流。

法官指出,民事诉讼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谢女既未能证明妹妹有不法侵权事实,其所提求偿请求无理由,诉讼费用也由原告负担。全案可上诉。

谢女控诉,妹妹诓称曾代缴女儿的保费,要求将保单生存金的半数汇入帐户,但实际并未代缴,合计遭侵吞金额高达795万9856元。(记者刘咏韵翻摄)

谢女控诉,妹妹诓称曾代缴女儿的保费,要求将保单生存金的半数汇入帐户,但实际并未代缴,合计遭侵吞金额高达795万9856元。(记者刘咏韵翻摄)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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