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勤的短裙妹从玻璃反光中,发现黄男正在偷拍。示意图。(资料照)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彰化县33岁黄姓男子去年于高铁台中站,见一名年轻女子穿著短裙,他遂尾随到月台电扶梯,从后方用手机偷拍裙底的身体隐私部位,他自认神不知鬼不觉,却不知女方从手扶梯的玻璃反光中,见到猥琐的黄男正在偷拍,台中地方法院审理时,被害女子指自己受此惊吓,常畏惧出门,拒绝与黄男和解,法官判处黄男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但不宣告缓刑。
判决书指出,33岁住在彰化县的黄男,去年(2024年)10月23日上午7时许,在高铁台中站北闸门北上月台电扶梯旁,见1名年轻女子穿著短裙,他遂起色心,尾随搭乘手扶梯,并乘短裙妹不注意之际,将手机相机功能开启,对准裙底、由下往上摄录对方的身体隐私部位性影像。
黄男却没有料到,他自认神不知鬼不觉的偷拍行径,却被短裙妹从手扶梯的玻璃反光中发现,立刻报警处理,铁路警察局台中分局将黄男移送台中地检署起诉。
台中地院审理时,黄男坦承犯行,其律师则声明给予黄男缓刑,法官认为,黄男偷拍性影像,侵害性隐私法益,导致女方身心痛苦,考量黄男坦承犯行,犯后态度尚可,依「未经他人同意无故以录影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约9万元。
至于律师声明宣告缓刑,法官却认为,黄男于公共场所恣意持手机录制女方性影像,导致被害人身心受创,衍生对于性隐私安全的危殆感而不敢外出,犯罪情节不轻,且被害人不愿与黄男调解,不宜给予缓刑宣告,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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