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一名母亲年轻时「抛夫弃女」,临老要求女儿负扶养费,法院判败诉。示意图。(记者颜宏骏摄)
〔记者颜宏骏/彰化报导〕彰化一名母亲年轻时「抛夫弃女」,现年70岁并百病缠身,生活无法自理,要求女儿每月付她3858元的扶养费,但女儿却称,自她有记忆以来,母亲就抛弃她,让她和姊姊尝尽人间的现实和冷暖。法官审理之后,依《民法》第1118条之1第2项,判定女儿不用付扶养费。
判决书指,该名母亲为低收入户,名下无任何财产,每月靠4164元之中低老人生活津贴过活,近年罹患肝癌、糖尿病,又有腰椎压迫性骨折、严重背痛等病症,生活已无法自理。她要求女儿应该负起扶养她的义务,请求每月付3858元。
现年42岁的女儿表示,她从有记忆以来,母亲整日游手好闲也不工作帮忙家中经济,在家中的角色如同一位「路人」般存在。她上国小后,母亲突然「不见」,后来她才知道,母亲跑去跟男人同居,还生下3名子女。
女儿说,妈妈只有没钱的时候,才会跑回家向爸爸要,拿了钱马上出走。她人生一路走来,饱尝人情的冷暖和现实,每当社会歌颂母亲如何伟大之时,却正是她内心最木然无言的时刻,对这个「母亲」已心如死灰,因此依《民法》第1118条之1第2项之规定,免除法定扶养义务。
最后,法官认可女儿的说法,认为两造感情疏离,如强令女儿负担与其长期感情疏离之声请人之扶养义务,显失公平,因此免除其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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