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岁郑男撞伤斑马线行人,辩称「前方有车挡住看不到」,法院调阅监视器却发现全程只有他一辆车,判刑3月、缓刑2年。示意图,与本案无关。(资料照)
〔记者王捷/台南报导〕74岁的郑姓男驾车转弯未礼让行人,导致李姓女子受伤,一审依过失伤害罪判刑3月,郑男上诉强调前面有车、与被害人和解,台南地院合议庭调阅监视器发现根本没车,郑男转弯甚至没减速,但因为他与被害人和解,所以宣告缓刑2年。
2023年10月25日下午,郑男开车左转时,未依规定礼让行人优先通行,撞上正行走在斑马线上的李女,但他辩称,转弯时前方有一台车先经过,他开在内线车道,没有看到对方走在斑马线上。
不过法院查看路口监视器画面,郑男车前并无其他车辆通行,且其左转时未见减速与停车礼让行人,与他的辩词不符。虽然郑男在案发后自首,可减轻刑度,但他犯后没有承认错误,没有立刻与告诉人和解,显示他没悔意。
所以,一审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6条规定,汽车驾驶在应该让行人优先通行的地方没有停车礼让,结果造成行人受伤或死亡,法院在刑事判决时可以依法加重刑度,最后判3个月徒刑。郑男不服刑期提起上诉,并于上诉期间与李女调解成立并履行条件,台南地院合议庭因此宣告缓刑2年,维持原判决刑度并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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